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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同煤集团临汾宏达豁口煤业“涉嫌”瞒报多次、多人事故
    文章来源:一点资讯 作者:佚名

    山西省启动了对矿山安全事故瞒报,迟报的监督和追责,对安全事故瞒报,迟报零容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将不会迟报,瞒报呢?答案是:“不是”!

    据网友举报:山西同煤集团临汾宏达公司所属豁口煤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此前没有采取有效得力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2016年10月、12月分别发生过安全事故,矿方 都采取了巨额赔偿而达到瞒报的结果。 可能有了2016年10月的瞒报免于职能部门的处罚经验,在12月发生2死3住院的重大安全事故后还继续选择了瞒报 。

    在了解中得知:在2016年10月14日凌晨,在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媒块等堕落物落下砸在正在工作的矿工姚俊伟中面部后,导致该矿工在此事故中遇难死亡。 姚俊伟生于1982年,糸豁口煤业公司职工,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赤河村杏儿沟组人,遇难者和妻子(云南人)生有一个七岁孩子,姚俊伟的叔叔是该村村干部。

    事故发生后,为了达到隐瞒的目的,豁口煤业公司用内部车辆将姚俊伟遗体辗转至临汾市泽林医(泽林医院和铁路医院合并,现称中心医院二区)进行抢救(实际当场被媒块等堕落物砸中面部死亡,去医院只是走过场),随后被运往尧都区县镇底附近太平间存放。

    据知情人士透露,豁口煤业公司相关人员和遇难者叔叔、家属和邻村的村干部进行谈判,最后以270万死亡赔偿金、5万丧葬费达成默契给予私下赔偿处理,但豁口煤业公司提出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对外界声张,对外说是上班途中出现车祸死亡。在达成协议后,遇难者姚俊伟遗体于2016年10月21曰下葬。

    同煤集团临汾宏达豁口煤业公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能心安理得的采取瞒报呢?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豁口煤业公司无视安全生产带来严重的隐患也为12月的更大安全事故买下了伏笔!

    另据网友爆料:12月7日,同煤集团豁口煤矿长年堆放在丁家庄村的煤矸石发生自燃,排放出来的一氧化碳有毒气体导致2人死亡 3人住院 ,现在全村有部分村民都开始头晕、咳嗽等症状。 12月13日上午,天气阴暗,雾霾环绕,山路崎岖十八弯,我们一路小心驾车赶往一平垣乡丁家庄村一探究竟。

    刚一进村,就闻到一股恶臭又刺鼻的气味,一阵寒风迎面而来,烟雾和气味能让人窒息,现场发现豁口煤矿堆放在丁家庄村的煤矸石在燃烧,离村民住宅最近的大约二三十米,远一点的也就500米左右。

     

     

    堆放的煤矸石长期自燃所产生的有毒气体,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煤矸石自燃所引发的烟雾,严重影响了当地生态环境。

    煤矸石场地被某单位用土掩埋,裸露部分还在燃烧。

    据知情人讲,前些日子,有村民一直向相关部门举报煤矸石污染等问题,可某些单位只是用渣土掩埋覆盖了事。

    同煤集团临汾宏达豁口煤业公司为什么敢这么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生产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能心安理得的采取瞒报呢?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这里边究竟有着什么样的隐情?如果没有隐情的话,如此的违法生产、视民工生命如草芥的煤矿老板将国家的《安全生产法》置于何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法律尊严、无视矿工生命;敢于顶风作案、敢于以身试法,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待煤矿企业的态度。也正是这样,才会有更多民工兄弟付出鲜血与生命的代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但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够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抓得不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等。

    为此,希望临汾市政府及安监局等职能监管部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加大执政力度,切实履行监管监督职能,对该矿以及同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事故的发生,杜绝事故的瞒报。以免因为生产问题引发社会问题,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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